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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空飞行服务保障体系建设总体方案》印发



2018-10-12   作者:  来源:国际空港信息网   点击量:    打印本页 关闭


   10月12日,民航局网站公开了《关于印发<低空飞行服务保障体系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民航局在深入调查研究、多地试点探索、广泛征求意见、反复比较论证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低空飞行服务保障体系建设总体方案》,现予印发。

  低空飞行服务保障体系建设总体方案

  为了进一步加强低空飞行服务保障体系建设,促进通用航空业发展,保证低空空域安全高效使用,结合通用航空发展需求、相关地区低空空域管理改革试点经验和通用航空试点工作开展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低空飞行服务保障体系建设的重要意义

  (一)通用航空发展的客观需要。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航空运输业迅速发展,形成了制度健全、体系完整、保障有力的运输航空飞行服务保障体系。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深化我国低空空域管理改革的意见》印发以来,低空空域管理改革试点扎实推进,低空飞行服务保障能力建设逐步开展,一定程度上满足了通用航空的发展需要。但总体而言,低空飞行服务保障体系建设相对滞后,服务保障能力严重不足,无法满足低空空域有效开发利用的需要,难以为通航发展提供有效支撑,亟需加快体系建设和能力建设。

  (二)服务保障体系持续建设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通用航空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印发以来,围绕“让通用航空器飞起来,让飞行爱好者热起来”,地方政府、军民航有关单位、社会有关方面在低空飞行服务保障体系建设方面,做了许多研究开发建设工作。但由于缺乏体系建设的顶层设计,一定程度上存在与通用航空发展需求脱节的现象,亟需制定出台体系建设总体方案,指导有关单位、社会各方开展工作,避免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

  二、低空飞行服务保障体系建设的总体思路

  (三)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空域管理体制改革和通用航空业发展的决策部署,在国家低空空域管理改革总体部署下,贯彻落实新时期中国民航发展思路,按照低空飞行服务保障体系国家公共服务的基本定位,以适应低空空域用户多元化、低空飞行活动多样化发展需求为导向,以方便通用航空用户、飞行服务保障运营主体为根本,坚持行业管理和社会管理相结合,加大改革创新力度,发挥社会主体作用,加快构建行业社会共建、军民融合发展、服务高效便捷的低空飞行服务保障体系,促进低空空域的安全高效使用,为通航事业发展提供坚实的基础保障。

  (四)基本原则

  —统筹规划、顶层设计。低空飞行服务保障体系的建设应当统筹考虑国家重点防卫目标、军事航空发展、运输航空发展、通用航空发展以及社会公众空域使用需求,按照国家低空飞行活动管理的整体要求,做好服务体系顶层设计,确保体系建设方向不偏、稳妥前行。同时,要充分考虑低空空域的分类划设以及空域准入标准,做好低空飞行服务保障体系建设的长远规划,避免无序开发、无效建设。

  —分级管理,分类服务。按照功能定位和服务范围的不同,结合不同地区通用航空发展的差异化需求,逐步建立由国家级、区域级和服务站构成的低空飞行服务保障体系。以提供便捷高效服务为出发点,按照飞行服务站服务范围和服务功能的差异,实施分类管理,逐步建立全覆盖飞行服务站服务体系。

  —数据共享,信息互联。充分利用行业和社会现有的数据信息资源,拓展低空飞行服务保障的内容。充分利用国家和地方地理信息、气象信息、数据网络等资源,确立适合低空飞行需要的数据种类。完善数据交换途径,充分发挥互联网、大数据等信息化手段,实现资源共享、数据共享、信息互联,并保障信息安全。

  —行业引导,社会管理。民航行业管理要贯彻落实简政放权的要求,按照“放管结合、以放为主、分类管理”的管理思路,重点在体系框架设计方面强化行业引导。要充分认识通用航空的社会属性,发挥社会管理的作用,充分运用和发挥市场机制作用。鼓励地方政府和社会力量参与飞行服务保障体系建设。鼓励飞行服务运行单位根据不同通用航空用户需求,扩展服务功能,发展定制化服务和产品。

  (五)发展目标。按照确定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建设形成功能层次清晰、体系布局合理、资源数据共享的低空飞行服务保障体系,实现与国家空域管理体制改革目标趋同相向而行、与通用航空业发展需求匹配相互适应、与运输飞行服务保障体系协调发展相互支撑,推动航空市场充分发展,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增进民生福祉。

  到2022年,初步建成由全国低空飞行服务国家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国家信息管理系统)、区域低空飞行服务区域信息处理系统(以下简称区域信息处理系统)和飞行服务站组成的低空飞行服务保障体系,为低空飞行活动提供有效的飞行计划、航空情报、航空气象、飞行情报、告警和协助救援等服务。

  到2030年,低空飞行服务保障体系全面覆盖低空报告、监视空域和通用机场,各项功能完备、服务产品齐全。根据通用航空用户需求,飞行服务保障体系各组成单位和其他飞行服务相关机构,依据基础服务和产品,发展多样化、个性化服务。

  三、低空飞行服务保障体系的布局和功能定位

  (六)总体构成。全国低空飞行服务保障体系由1个国家信息管理系统、7个区域信息处理系统以及一批飞行服务站组成。国家信息管理系统与区域信息处理系统之间、区域信息处理系统与飞行服务站之间,实现低空飞行服务保障数据和产品的交换。

  (七)国家信息管理系统功能定位。国家信息管理系统依托民航局空中交通管理局建设。其主要功能定位是:收集全国低空航空情报原始资料,汇总区域信息处理系统上报的航空情报初级产品,制作并发布通用航空情报产品和相关航行通告;收集汇总全国低空气象情报;掌握全国通用航空飞行计划及实施情况;掌握全国低空空域管理使用信息;集成各类服务信息,为区域信息处理系统和飞行服务站统一提供基础产品和信息。国家信息管理系统应逐步增强统一向全国提供飞行服务的能力,不断拓展服务渠道,推动服务产品和信息共享,便利通用航空飞行的实施。

  (八)区域信息处理系统功能定位。区域信息处理系统依托民航地区空中交通管理局建设,鼓励有能力的社会力量参与区域信息处理系统的建设和运行工作。其功能定位是:收集处理区域内低空航空情报原始资料,制作航空情报初级产品,发布通用航空相关航行通告,并上报国家信息管理系统;收集上报区域内低空气象情报;向区域内各类飞行服务站提供航空情报、航空气象等信息;掌握并上报区域内通用航空飞行计划及实施情况,将本区域内飞行计划及实施情况分发至相关飞行服务站;掌握并上报区域内低空空域管理使用信息;协调飞行服务站,提供告警和协助救援服务;集成各类服务信息,为飞行服务站统一提供基础产品和信息。

  (九)飞行服务站的分类及功能。鼓励地方政府和社会力量建设和运行飞行服务站,鼓励利用现有的空中交通服务资源。飞行服务站是低空飞行服务保障体系的重要节点,是服务低空空域用户的窗口和平台。飞行服务站可以单独设立,也可以依托现行运输机场空管单位或通航机场设立,飞行服务站按照其服务范围和功能,分为A类飞行服务站和B类飞行服务站。B类飞行服务站应当具备飞行计划处理、航空情报服务、航空气象服务、告警和协助救援服务等功能,向服务范围内的通用航空飞行活动提供服务,定期向区域信息处理系统提供飞行计划及实施情况相关信息。A类飞行服务站还应当具备监视和飞行中服务等功能。

  (十)飞行服务站布局。每个省级行政区原则上设立1—3个A类飞行服务站,根据需要设立若干个B类飞行服务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协调军民航单位,统筹本行政区内低空空域划设及飞行计划管理需求,根据本行政区低空空域分类情况、通用机场布局规划以及通用航空发展实际,制定本行政区飞行服务站布局规划。飞行服务站应当明确其服务范围,根据运行需求确定具体功能模块,并配置相应的设施设备,在相关通用机场及通航活动区域部署信息收集、服务终端。

  (十一)通航用户接受飞行服务要求。通用航空用户实施低空飞行活动前,应当根据飞行任务和飞行路线,掌握相关空域准入和运行要求,掌握飞行服务站提供的服务和程序。通用航空用户原则上只向起飞所在地的飞行服务站报批或报备飞行计划,接受低空飞行服务。通用航空用户应当及时向飞行服务站报告起飞和落地信息,向飞行服务站报告空管设施服务状况。

  四、加强低空飞行服务保障能力建设

  (十二)提升航空情报服务能力。建立低空航空情报服务体系,提升航空情报系统对低空飞行活动的服务和保障能力。民航局空管局要建立通用航空情报原始资料收集、整理、编辑及航空情报服务产品设计、制作、发布体系,为通航飞行活动提供基础资料。根据行业标准,研制目视航图,满足通航飞行活动需要。研究通用航空机场数据采集规范和特种航图编绘规范,研制《通用机场航空情报资料汇编》。研究航空障碍物收集方法,制定《电子地形及障碍物数据规范和产品规范》,逐步建立低空障碍物数据库。强化地区航空情报服务机构通用航空静态数据加工、处理的能力建设,通过整合飞行计划数据、航空情报数据和气象数据等信息,为通用航空用户提供全面综合信息服务。研制通用航空情报数字化产品,根据用户需要,提供航空情报定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