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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机场提示:充电宝不可办理托运



2014-08-11   作者:  来源:国际空港信息网   点击量:    打印本页 关闭


  国际空港信息网2014年8月11日消息:2014年8月7日,民航局发布关于旅客携带充电宝乘机的最新规定,明确指出充电宝只能在手提行李中携带或随身携带,严禁在托运行李中携带,而额定能量超过160Wh的充电宝则严禁带上飞机,且每位乘客携带的充电宝不能超过两个。

  2014年8月8日6点30左右,青岛机场安检员小王在托运行李检查室执勤,在对托运行李进行图像判读时,发现一位旅客行李中有充电宝类物品,电脑屏幕上显示该旅客登机时间为6点50分,小王立即通过广播通知该旅客前去行李检查室进行开包检查。6点36分,一位青年男性旅客急匆匆的赶到了行李检查室,小王询问该旅客是否带有充电宝,该旅客回答托运行李中带了一个。此时,小王跟旅客解释道,根据民航局新规定,充电宝不能托运,但如果符合规定,可以随身携带。该旅客表示不理解,不愿意将充电宝取出,说一个充电宝能有什么危害。经检查,小王发现该旅客所带充电宝符合随身携带标准,于是,耐性告知旅客此充电宝可以随身携带,最终,旅客积极配合机场工作人员,将充电宝放在手提行李中向安检通道走去,此时距离登机时间仅有短短五分钟。

  充电宝为什么不能托运呢?原因是充电宝属于备用锂电池,在高空货舱中,遇热、受挤压或遭碰撞极有可能发生自燃和爆炸情况,因此锂电池托运十分危险。眼下,正值青岛旅游旺季,因为充电宝的方便实用,所以不少旅客喜欢携带充电宝出游,以备不时之需。在此,青岛机场提醒广大旅客,为了您和他人的安全乘机、顺利过检,不能将充电宝放在托运行李中。另外,还要计算好自己所带充电宝的额定能量和数量,严格按照相关要求携带。

  附民航局关于旅客携带充电宝乘机的最新规定:

  充电宝是指主要功能用于给手机等电子设备提供外部电源的锂电池移动电源。根据现行有效国际民航组织《危险物品安全航空运输技术细则》和《中国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旅客携带充电宝乘机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充电宝必须是旅客个人自用携带。

  二、充电宝只能在手提行李中携带或随身携带,严禁在托运行李中携带。

  三、充电宝额定能量不超过100Wh,无需航空公司批准;额定能量超过100Wh但不超过160Wh,经航空公司批准后方可携带,但每名旅客不得携带超过两个充电宝。

  四、严禁携带额定能量超过160Wh的充电宝;严禁携带未标明额定能量同时也未能通过标注的其他参数计算得出额定能量的充电宝。

  五、不得在飞行过程中使用充电宝给电子设备充电。对于有启动开关的充电宝,在飞行过程中应始终关闭充电宝。

  上述规定同时适用于机组人员。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充电宝额定能量的判定方法

  若充电宝上没有直接标注额定能量Wh(瓦特小时),则充电宝额定能量可按照以下方式进行换算:

  1.如果已知充电宝的标称电压(V)和标称容量(Ah),可以通过计算得到额定能量的数值:Wh= V x Ah。标称电压和标称容量通常标记在充电宝上。

  2.如果充电宝上只标记有毫安时(mAh),可将该数值除以1000得到安培小时(Ah) 。例如:充电宝标称电压为3.7V,标称容量为760 mAh ,其额定能量为:760 mAh ÷ 1000 = 0.76Ah/3.7V×0.76Ah=2.9W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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